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一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7862号
当事人: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李一言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3号院4号楼9层903。
法定代表人:卢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一言,女,199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丹,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一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宝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一言支付违反落户服务协议违约金40000元及因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2472953.45元,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李一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李一言并无违反《落户服务协议》的主观恶意,故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系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在《落户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李一言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反约定。二、宝沃公司未足额支付李一言停职反省期间工资,系对政策理解有误,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主观恶意。三、关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因宝沃公司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系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李一言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宝沃公司的上诉请求。李一言并不是主动离职,是由于宝沃公司严重拖欠其工资、强行安排待岗、不提供劳动条件等造成李一言被迫离职。李一言不违反《落户服务协议》,不具有主观恶性。李一言在宝沃公司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22年1月3日,服务年限已经满五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针对赔偿损失,李一言不是此项目负责人,最终决策人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范维旺,李一言已经在工作中充分提示项目风险,但范维旺仍旧作了决策,所以项目损失不应由李一言承担,宝沃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项目存在实际损失,所以李一言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宝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一言支付违反落户服务协议违约金40000元;2.李一言支付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2472953.45元;3.李一言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9日,李一言入职宝沃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后双方于2019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续签)记载:“甲方为宝沃公司,乙方为李一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2019年12月19日生效,于2024年12月18日终止。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市场部门副经理岗位(工种)的工作;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要求依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附则……3.甲方的《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时修订地各项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该等制度……附件一:《岗位说明书》。岗位名称:市场部副经理。直接领导:市场部经理。岗位职责:1、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提交标书,及时跟踪澄清并回复。2、维护各项投标资质,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商务谈判工作。3、市场部文件,技术文件,合同执行期间文件原件及电子版文件的存档,借出管理。……”
2022年1月2日,李一言向宝沃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宝沃公司:因贵公司有下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等情形,以及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等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项目提成奖金、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及加班餐补。贵公司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系贵公司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通知贵公司:你我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2年1月4日起解除。本人已完成工作交接,请贵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含)起三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补足拖欠本人2021年11月份工资差额,足额支付本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之前的薪酬、足额缴纳五险一金;2.结清本人报销款、支付本人项目提成奖金、2021年年终奖、五年工作奖支付本人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加班餐补;3.支付本人相当于5.5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本人仍然依法享有要求贵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权利;4.为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并不限于出具离职证明、转出人事档案等。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以邮政特快专递EMS邮贵公司,一份本人保留,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通知。”
2022年1月27日,宝沃公司以李一言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违反落户服务协议违约金40000元;2.支付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2479466.67元。2022年4月25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93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宝沃公司全部仲裁请求。李一言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宝沃公司不同意该裁决结果,诉至法院,即本案。
为证明其主张,宝沃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落户服务协议,证明双方2017年6月29日签订《落户服务协议》,约定李一言至少在宝沃公司服务满五年,即自2017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协议第五条约定李一言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包括主动辞职),均应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折算方式,李一言只服务了四年。该证据记载:“甲方为宝沃公司,乙方为李一言。……一、经乙方申请并承诺在甲方服务五年,甲方同意将本企业所拥有的2017年年度留学生北京户口指标用于为乙方办用北京户口。二、乙方应当符合甲方及北京市相关条件,鉴于甲方本年度的留学生北京户口指标十分有限,作为一种特殊的福利、稀缺的资源,双方均同意乙方至少在甲方服务满五年,即自2017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五、乙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甲方(含甲方指定的单位)从事甲方指定的工作至少满五年:在此工作年限内、乙方以任何理由(包括求学深造,身体原因等),任何方式(包括主动辞职、因违法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被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告而别等)离职,均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20万元[按照服务期限5年逐年折算。落户违约金=200000-200000×N×20%(N为服务年限,N≦5)],并应赔偿甲方为乙方申请户籍及办理落户手续、档案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如因乙方的离职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九、本协议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等情形,不论如何认定本协议的效力,双方均同意如果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离职的,则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第五条承担违约及损失赔偿金。落款甲方处加盖了宝沃公司的公章,日期为2017年6月29日,乙方处载有李一言的签字,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李一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落户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其中约定5年服务期限的起算日应为2016年12月19日,而非2017年6月29日,李一言2022年1月2日向公司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2年1月4日解除的事实,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22年1月3日,李一言已按劳动合同连续履行,其服务期限已满5年,不存在违约,2016年12月19日入职当时宝沃公司承诺李一言办理落户,但是让李一言交六个月的社保,这是落户要求规定,交完之后可以向办理机构提交手续,当时提交手续之前与李一言说要先签一个协议才给办手续,还要求签当天,李一言就签署了,落户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所以李一言认为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且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
2.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落户地址证明,证明宝沃公司依约为李一言办理了落户。李一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落户时间是2017年12月1日。
3.员工手册处罚制度,证明宝沃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直接责任、管理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因员工违纪行为对公司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全部损失。李一言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只见过2016年版本的员工手册,并未见过2018年版本的。
4.宝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证明因李一言在振华石油EBS012及EBSO07项目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出于培养投入的考虑,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对李一言停职反省处理的决定。李一言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为宝沃公司单方制作,并无李一言认可以及参与,李一言提交的证据显示合同生效时间为2021年9月5日,此项目合同期两年,此决议显示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此时项目刚开始执行,不能判定盈亏。李一言提交的证据采购合同显示最早的一份签署时间在2022年1月27日,但2021年10月27日的会议决议已经明确亏损200多万元,显然亏损数据是宝沃公司单方制作。宝沃公司称EBS012项目采用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北京山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导致亏损。李一言提交的证据显示合同生效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甲方要求更换产品的时间为2021年8月5日。投标书已经通过评标,甲方并未在评标期间否认投标书中的技术方案和厂家,而是在合同生效之后要求更换品牌,本身不符合招投标法。宝沃公司称EBS007注水撬项目在投标期间使用了低价低端产品,但从评标开始甲方并未声明称产品不合格、要求更换产品;换产品是宝沃公司单方面的行为。此会议决议中宝沃公司称EBS007注水撬项目阀门部分在投标期间选用的厂家仅是一个作坊,质量没有保障;后期执行采购选择符合要求的新余永昌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经查该公司的法人为宝沃公司监事范洪胜(宝沃公司法人范维旺侄子),此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注册成立,无参保人员、没有工厂也没有任何资质。综上,公司根本没有实际损失证据,均为宝沃公司单方猜测,且即使造成损失,李一言也不是直接负责人,并无任何赔偿责任。
5.关于就伊拉克两个项目损失向李一言索赔的通知及电子邮件发送记录、李一言向宝沃公司执行董事范维旺承认两个项目严重失职造成损失并与人事部梁晓轩沟通如何处分的聊天截图,证明李一言认可其在振华石油EBSO12及EBS007项目的投标工作中未尽到监督审核职责,严重失职,应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宝沃公司向李一言发送了索赔通知,李一言已收到;根据《员工手册》处罚制度的规定,员工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全部损失。李一言对关于就伊拉克两个项目损失向李一言索赔的通知及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没有收到该材料的纸质版,认可是李一言的个人邮箱,在仲裁时宝沃公司说给李一言发了,李一言回去看才发现有这封邮件;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并主张QQ截图断章取义,为拼凑而成,李一言并未就涉案项目造成的损失认可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与宝沃公司法人沟通时,法人认为给李一言警告才可以对其部门其他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因此,李一言才就警告处分的事宜与宝沃公司的人力沟通,且根据李一言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一言已经清楚的告知宝沃公司此项目存在的风险,法定代表人也知晓,且表示项目负责人张天泽已经过去汇报,最终报价为项目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最后确定,与李一言无关。
6.振华石油EBS012项目书分工及审核记录单、翻译公司企业信息、振华石油EBS012项目招标书中技术要求部分、振华石油EBS012项目投标材料中的技术说明、振华石油EBS012项目投标材料中的报价清单、振华石油EBS012项目签约合同、振华石油EBS012项目甲方要求更换产品通知、振华石油EBS012项目宝沃公司采购设备合同、振华石油EBS012项目最终成本计算明细与投标报价对比,证明李一言在振华石油EBS012项目投标工作中未尽到相应职责,严重失职,具体表现为李一言负责的振华石油EBSO12项目因其在投标中严重失职,无视标书中甲方明确提出的设备“应从声誉良好的国际制造商处购买,即ABB、西门子、施耐德、阿尔斯通、通用电气公司”要求,擅自采用山崎电器设备进行投标、报价,致使投标整体报价偏低,中标后签署的合同价为226893.62美元,在项目实际执行中为满足甲方要求,宝沃公司被迫更换产品,采购成本大幅增加,最终为完成此项目,宝沃公司实际支出成本为265935.62美元,给宝沃公司造成实质损失39042美元,折合人民币249870.53元。李一言对振华石油项目书分工及审核记录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主张当时并没有做分工表,这个表格是后期宝沃公司自制的,对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7.EBS007项目标书分工及审核记录单、授标函、EBS007项目市场部向采办部提供前预算的聊天记录及标前预算报价统计汇总、EBS007项目实际执行采购的买卖合同、EBS007项目标前预算报价和当前实际执行成本对比,证明李一言在EBS007项目投标工作中未尽到相应职责,严重失职,具体表现为李一言负责的EBSO07项目投标中通过采用不符合要求的低价低端产品压低报价成本,以低于实际操作价格的方式获得授标,其中材料部分标前预算报价为5415778.35元,而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其预算内的材料供应商存在无API证书、设计能力不足并存在违法分包等情况,宝沃公司不得不更换产品及供应商,导致实际执行的采购价格达到7638861.27元,造成宝沃公司亏损2223082.92元。李一言对该证据中EBS007项目标书分工及审核记录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授标函、EBS007项目市场部向采办部提供前预算的聊天记录及标前预算报价统计汇总认为除授标函外的真实性无法判断,证明目的均不认可,QQ截图是项目负责人张天泽和采办部经理侯文波的聊天记录,在共享供应商的报价,恰好能证明李一言提交的项目分工表和审核记录单中所显示的内容,供应商资质和成本由项目负责人和采办部负责人负责审核,投标期间供应商的报价函表头显示,供应商的报价发给了项目负责人张天泽,李一言并不知情;对EBS007项目实际执行采购的买卖合同真实性无法判断,证明目的不认可,采购合同均签署自李一言离职之后,且没有交易凭证,采购合同并不代表实际支出,李一言提交的授标函中明确显示,项目合同价为26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800万元,宝沃公司采购合同显示总计执行价格700多万元,如此计算此项目宝沃公司获利人民币1000余万元,并非亏损200多万元;对EBS007项目标前预算报价和当前实际执行成本对比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亏损被定义为实际支出大于项目合同价,而宝沃公司用投标期间供应商的报价与签署的采购合同价对比,此举偷换概念,投标期间获得的供应商报价是在2021年5月,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均在2022年1月之后签署,期间由于疫情导致的原材料例如钢铁、铜的价格大幅上涨,并非人为因素可以控制,市场上也很难有供应商给出长达半年之久的报价有效期,李一言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此项目还包括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电磁流量计”,此细项的采购合同价远低于投标期间供应商的报价,此对比表以偏概全,并未计入省钱细项,此项为盈利项目,此对比表中显示采购合同价人民币700多万元,而项目合同价268万美金,由此判断宝沃公司不仅没有亏损还从中获得巨额利润。
8.邮件截图,主张与李一言提交的证据邮件截图为同一封邮件,证明EBS007项目标书分工及审核记录单是李一言通过邮件发给其市场部员工,并安排包括张天泽在内的员工工作,李一言作为部门负责人,对案涉项目的技术要求供应商资质和投标询价、核算等各个环节均负有审核责任。李一言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这个项目的负责人不是李一言,根据李一言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看出项目负责人是张天泽和王晗雪。
为证明其主张,李一言提交了如下证据:
1.录音及文字整理稿,主张录音发生之前将其电脑等东西都收走了,还未足额发放工资,证明公司人事行政部高级主管梁晓轩通知李一言公司有解除李一言劳动合同的打算,劝李一言协商离职,至于户口协议,公司也并不是非得要求李一言支付半年时间的户口赔偿金,但李一言明确表达不想解除劳动合同。该证据记载:梁晓轩:“我们是这样啊。公司对你的这个处理其实真的一开始我昨天也在跟你强调,其实一直是停职处理。无论你相不相信公司是出于保护你的这种权利的。包括于,呃,你也知道呃,这个我们已经通过多方途径联系了张天泽,并且他也透露了一些关于工作流程上面,包括他之前工作失职以及他涉嫌到这个这个受贿的这件事。无论怎么样,你作为他的部门经理。你是肯定有相当于一部分的责任的。是吧?”李一言:“但我真的不认为我真的不认为你们对我的处罚是正确的。晓轩,你先说你先说正事啊,因为咱俩这个事儿已经翻来覆去已经说了好多次了。”宝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该录音仅系正常沟通交流,且录音中也提到宝沃公司已对李一言作出停职处理以及李一言是张天泽的部门经理,宝沃公司并未与李一言解除劳动关系。
2.李一言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维旺QQ聊天截图,其中2021年5月6日和26日的聊天记录证明范维旺要求公司的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张天泽负责宝沃公司在振华石油的业务;2021年8月17日的聊天记录证明振华石油注水撬项目中标,张天泽去向法定代表人请功,此项目负责人为张天泽,并非市场部副经理李一言;2021年9月18日的聊天记录证明范维旺清楚知道振华石油EBS012项目和振华石油EBS020项目负责人为张天泽;2021年9月24日的聊天记录表明范维旺要给张天泽发中标项目奖金,两个项目的负责人并非李一言。宝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上述截图均为截取的部分聊天内容,不能充分反映聊天内容及案件事实,而该组截图的内容恰好可以体现出李一言系张天泽的主管领导,张天泽的工作内容是由李一言安排并向其传达,李一言需要对张天泽的工作负责,范维旺指出张天泽“觉得自己功劳很大”“膨胀”等,后续都是由李一言负责开会及开展对张天泽谈话等。
3.投标进度汇总表,证明公司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李一言并非这两个项目的负责人。宝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李一言岗位说明书中岗位职责第2条写明“维护各项投标资质,负责项目的招标、商务谈判工作”,恰好证明了李一言作为市场部负责人必须要实际了解、掌握案涉两个项目招投标进展,并要对项目招标工作负审核、监督责任。
4.振华石油EBS012项目合同首页、合同期页、签字页,证明李一言并非此项目的主管领导;EBS020项目合同首页、合同期页、签字页,证明李一言并非此项目的主管领导,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5日起为期2年、项目截止到2021年底项目仅执行不到4个月未执行完毕无法计算盈亏。宝沃公司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上述两组证据中的公司签章部分显示的代表姓名均为王海宽,此处的王海宽是宝沃公司在伊拉克的国家经理,他代表宝沃公司签署项目中标后的合同,但本案中聚焦点是前期的项目投标工作,该投标工作由李一言负责的国内市场部负责。另,宝沃公司的运作模式为招投标的主要工作是国内市场部负责,一旦中标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外项目员工(国家经理)代表宝沃公司签署项目合同并推动实施,该证据中标合同签字是公司海外员工签署,但这两个项目的投标工作是李一言直管国内市场部负责,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明显带有误导性,系在推脱责任,振华石油EBS012项目因李一言在投标中严重失职,无视标书中甲方明确提出的设备“应从声誉良好的国际制造商处购买,即ABB、西门子、施耐德、阿尔斯通、通用电气公司”要求,擅自采用国内厂家-山崎电器设备进行投标、报价,致使投标整体报价偏低,中标后签署的合同价为226893.62美元,在项目实际执行中应甲方要求,宝沃公司被迫更换产品,采购成本大幅增加,最终为完成此项目,宝沃公司实际支出成本为265935.62美元,给宝沃公司造成实质损失39042美元,折合人民币249870.53元,故李一言在投标工作中未尽到相应职责,严重失职,执行几个月和本案无关。
6.EBS020项目分工邮件(含表及审核记录单、投标评价表),证明供方资质及成本核算均由项目负责人和采办部审核,李一言作为市场部副经理的审核范围包括公司基础信息、公司资质、业绩、财务信息、人员简历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宝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恰好能够证明李一言作为市场部副经理(无正经理,其部门由李一言作为副经理主持工作)即市场部负责人,对其部门员工及部门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该组证据中显示李一言作为部门负责人通过邮件对振华石油EBS007项目投标进行分工安排,且在《标书分工及审核记录单》中均显示李一言对上述项目投标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审核人,负有监督审核的责任。在EBS007项目投标中具体表现为:1.阀门部分:李一言及市场部投标时选用厂家为ELITE公司报价,经宝沃公司地面工程部后期实地考察后,发现该公司仅仅是温州的一个作坊,无API证书,质量没保障,后期执行后采用符合要求的公司产品,超支1074232.50元;2.压力和温度表部分:李一言投标中未理解透彻标书要求,在后期执行中,虽然都是采用雅斯科产品,但在性能、配置、数量要求方面明显提高,采购支出多393235.75元;3.成撬部分:李一言在投标中通过东营万意公司报价核算,执行中经宝沃公司核查发现,东营万意公司设计能力不足,同时该公司把工作分包给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而通过天眼查,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也是合同纠纷官司缠身,宝沃公司被迫更换采用石家庄北海管道和威海金鼎机械公司成撬产品,超支755614.67元,李一言通过采用不符合要求的低价低端产品压低报价成本,以低于实际操作价格的方式获得授标,造成宝沃公司亏损2223082.92元,该证据说明李一言对涉案项目中的审核分工是知晓的。
7.李一言与范维旺QQ聊天记录,证明李一言已经明确提示项目风险,且最后报价为范维旺最后决定。该证据记载:6月4日10:36,李一言向范维旺发送了名为“EBS012-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拆改-成……及报价。xlsx”文件,范维旺回复行吧。同日16:26,范维旺:“天泽过来和我说的,不能降。万一人家觉得我们品牌不行还承担风险呢。”李一言:“嗯。我一开始是担心质量,我之前问过他,他给我发了一堆这个厂家的资质,说质量肯定没问题。”范维旺:“他做的事情还是监督好吧。”李一言:“中标心切老直接找您,觉得我不降价。”7月14日,范维旺:“到了和我说振华012的报价事情。”李一言:“需要天泽和我一起过去吗?”范维旺:“需要。”宝沃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均为截取的部分聊天内容,不能充分反映聊天内容及案件事实,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恰好能够体现出李一言对振华石油EBS012项目负审核责任,该项目的报价是其知悉并审核后发送给范维旺的,该组证据显示,李一言对振华石油EBS007项目(也就是聊天记录中的“振华0GM材料”)投标中的询、报价是知悉的,其作为市场部负责人在审核后向范维旺沟通汇报。
庭审中,宝沃公司主张振华石油EBS012项目、振华石油EBS007项目都是基于李一言在招投标对于要进行采购的产品相关公司的信息资质是否符合招标要求、报价有无错算、漏算并没有尽到审核、监督的责任,属于严重失职的行为;其中振华石油EBS012项目是品牌不符合招标的要求,认可该项目标书为张天泽所写,但标书是市场部负责的,李一言是市场部负责人,张天泽是李一言的下属,市场部做完标书后,由市场部负责人李一言审核监督,再由法定代表人范维旺审核,当时标书中报价是市场部报的,法定代表人审核也没有问题,实际最后是材料有问题,产品不合格。振华石油EBS012项目产品差245870.53元,招标的时候要的国际品牌,投标写的另外品牌,甲方招标时很明确说要什么品牌了,法定代表人管不了这么细;其中振华石油EBS007项目是供应商厂家没有资质、产品质量低于投标要求,招标时没说要什么品牌,在投标时选的品牌ELITE4在实际使用中被甲方发现的没有资质,甲方要求更换,李一言没有审核资质,损失也是根据合同计算的,该项目因为品牌的问题,价格全都再重新定,签订合同购买新的品牌导致亏损,招标时有明确要求,在招标函中有体现;认可是市场部张天泽来进行询价和报价,由于李一言是市场部负责人,最后是由李一言向公司作出询价报价的说明,提交标书是李一言的职责之一,标书是现场给的法定代表人。李一言主张市场部的副经理是职能上的领导,每个项目都有每个项目的负责人,公司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有直接汇报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李一言不是负责人,张天泽是负责人,张天泽在2021年9月份已经离职了,供应商的资质和成本均由项目负责人和采办组负责人负责审核,并不是市场部负责人的审核范围,李一言是负责审核公司的,包括公司提供的人员是否符合甲方要求,李一言审核的工作里并没有失误,张天泽主要负责标书,李一言只负责审核标书中的一部分内容,宝沃公司投标的公司资质、财务信息人员是否符合甲方招标要求这些是李一言负责的内容,李一言还审核项目的合作协议以及投标进度,比如财务信息李一言也审核、财务经理也要审,李一言审出的问题就会直接向项目负责人告知要求改过来,如果一些大的问题就会向法定代表人说,李一言只针对标价表这块向法定代表人说了,标书李一言只将其自己负责的部分交给了法定代表人,最终的标书全部都汇总到了现场,不知道是谁拼起来交给法定代表人。
另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2)京0115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宝沃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沃公司无需支付李一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21079.72元、2045.98美元;2.宝沃公司无需支付李一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28800元、2400美元;3.宝沃公司无需支付李一言满五年长期服务奖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李一言承担。……李一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963.14元;2.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31327.98元;3.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0062.28元;4.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餐补1525元;5.宝沃公司支付李一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奖金135546.5元;6.本案诉讼费由宝沃公司承担。……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宝沃公司确系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故应支付李一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判决如下:一、宝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一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4508.56元;二、宝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一言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29737.57元;三、宝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一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44280元;四、宝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一言满五年长期服务奖2000元……”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于本案庭审结束前该案件尚未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违反落户服务协议违约金的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落户服务协议》约定了李一言在宝沃公司服务期限,但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知,李一言是以宝沃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理由提出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其并无违反落户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主观恶意,故宝沃公司要求支付该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的问题。宝沃公司主张于振华石油EBS012项目和振华石油EBS007项目中存在损失,且该损失系李一言未尽到审核、监督的责任所致,但其未对此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宝沃公司提交多份另案判决,称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李一言应按照《落户服务协议》向宝沃公司支付违约金。李一言不予认可,称宝沃公司所提交的另案判决书与本案情况不一致,李一言并非主动离职,是宝沃公司严重拖欠其工资、强行让其待岗、不提供劳动条件等造成其被迫离职。本院补充查明,(2022)京0115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宝沃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京02民终6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违反《落户服务协议》违约金问题。首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宝沃公司因解决北京市户口与李一言约定违约金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宝沃公司据此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虽然《落户服务协议》亦约定了李一言因提前离职给宝沃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考虑到户口指标的稀缺性及宝沃公司在人才引进及后续招聘成本方面的影响,不可否认宝沃公司会有一定损失。但李一言系因宝沃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提出解除,参照上述规定,李一言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再次,李一言自入职之日起算,已实际为宝沃公司服务满五年。故,一审法院最终对宝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宝沃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另案判决书中劳动者均为个人原因离职,与本案案件情况不一致,不足以作为类案参考,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关于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问题,宝沃公司主张李一言未尽到岗位职责,存在工作过失,造成公司巨大损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必定会面临经营风险,只有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应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适当赔偿。李一言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其曾和宝沃公司范维旺沟通过报价等事宜,之后宝沃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李一言虽向范维旺表示在两个项目投标工作中未尽到监督审核的职责,严重失职,应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但范维旺未置可否,让李一言与人力沟通,最终宝沃公司对李一言作出停职处理,李一言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后续因此产生纠纷。宝沃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在两个项目中的损失以及相应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宝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卫丰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庞妍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