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狸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知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6631号

判决日期: 2023-06-30
当事人:北京海狸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王知非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狸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2层201-232。

法定代表人:孙传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知非,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帆,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诗乐,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北京海狸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狸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知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3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海狸网络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海狸网络公司不支付王知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811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知非负担。事实和理由:王知非因负责的SIM卡业务账务不清,经多次沟通不解决,给海狸网络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且在海狸网络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失当行为,拒不服从海狸网络公司工作调整安排,严重违反员工的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2022年3月18日,海狸网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与王知非的劳动合同。

王知非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一、王知非不存在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行为。1.SIM卡业务账务部分工作并非王知非负责,不会因王知非原因影响海狸网络公司正常经营;2.海狸网络公司称王知非工作期间行为失当,没有依据;3.王知非不存在拒不服从海狸网络公司工作调整安排的情形;4.海狸网络公司应对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及规章制度承担举证责任。二、海狸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三、海狸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海狸网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狸网络公司不支付王知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8116.67元;2.诉讼费由王知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知非于2015年8月24日入职海狸网络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9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知非离职前的岗位为商户运营经理,月工资标准16800元。

2022年3月18日,海狸网络公司向王知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王知非:鉴于你负责的SIM卡业务账务不清,经多次沟通未解决,已经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加之,近期你在公司行为失当,且不服从公司的工作调整安排,本单位现定于2022年3月18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偿由于你不能正常移交工作对公司可能造成损失的权利。请你于2022年3月18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海狸网络公司就此提供王知非发给闫闯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以证明前期对王知非工作内容的梳理。海狸网络公司另提供王知非与总经理的沟通邮件打印件,以证明王知非越级沟通,不服从工作管理。其中,王知非发给闫闯的工作内容邮件显示2022年2月16日王知非向收件人“yanchuanghaier.com”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领导好:商户运营大致工作内容请查收......三、平台数据挖掘......六、日常工作A、SIM卡日常管理(订购、入库、销卡、备卡、缴费)......”王知非与总经理的沟通邮件载明王知非就如何提升商户用户体验和服务质量与肖总的沟通。王知非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海狸网络公司另出示2022年3月20日王知非办理交接时的具体工作交接内容,称王知非未归还电脑。王知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员工离职时长期使用的电脑可以买回,且电脑问题应另案解决,并非本案争议。海狸网络公司未能就王知非存在SIM卡业务账务不清,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行为失当及不服从工作管理的行为提供其他证据,未能就事先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提供证据。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王知非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008.33元。

王知非在本案诉前以海狸网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3283.3元;二、支付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3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11586.30元;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委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1991号裁决书,裁决:一、海狸网络公司支付王知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8116.67元;二、海狸网络公司支付王知非2021年度5天、2022年度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9265.14元;三、海狸网络公司为王知非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王知非其他仲裁请求。现海狸网络公司不同意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讼中,海狸网络公司称同意仲裁裁决第二项,同意支付王知非2021年度5天、2022年度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9265.14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海狸网络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王知非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海狸网络公司主张王知非存在SIM卡业务账务不清,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及王知非存在越级沟通、行为失当,不服从工作调整安排,但其提交的王知非发给闫闯的邮件仅显示了王知非的工作内容包括SIM卡日常管理,无法体现SIM卡业务账务不清。其提供的王知非与肖总的电子邮件,仅是王知非就工作内容与公司领导的沟通,亦无法证实王知非存在行为失当,不服从工作调整安排。海狸网络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王知非的行为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及王知非存在不服从工作调整的情形,故海狸网络公司以上述理由对王知非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另,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本案中,海狸网络公司未就其事先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提交相应证据,故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亦存在瑕疵。综上,海狸网络公司对王知非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王知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海狸网络公司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海狸网络公司未就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海狸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知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8116.67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海狸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知非2021年度5天、2022年度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9265.14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海狸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王知非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北京海狸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海狸网络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王知非的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海狸网络公司上诉称,其解除与王知非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王知非存在SIM卡业务账务不清,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及王知非存在越级沟通、行为失当,不服从工作调整安排等情形,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合法解除,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海狸网络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存在。且海狸网络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因此,海狸网络公司解除与王知非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法事由,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海狸网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知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海狸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海狸先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王琪

审判员胡珊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吕小彤

书记员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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