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登高与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雨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9178号

判决日期: 2023-06-28
当事人:姜登高, 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小雨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登高,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第2层05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胡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瑶,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小雨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601、2602、2603、2606。

法定代表人:谢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男,该公司法务。


诉讼记录

上诉人姜登高与被上诉人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胜众合公司)、第三人深圳小雨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雨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姜登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姜登高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姜登高于2021年9月10日入职方胜众合公司,同日方胜众合公司把姜登高派遣到小雨点公司。2021年9月13日,姜登高与方胜众合公司通过短信链接签署线上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外包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1日,总计3年,试用期为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工作地在北京市东城区,税前工资每月20000元,由其分公司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方胜众合朝阳公司)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10日方胜众合朝阳公司发工资。2022年3月10日,小雨点公司向姜登高邮寄纸质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方胜众合公司未与姜登高解除劳动合同,姜登高依然工作,拓展客户。姜登高于2022年5月16日因其他事到工商银行打流水,发现竟拖欠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的工资,遂向方胜众合公司人事部门电话沟通,以方胜众合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方胜众合公司也断交了姜登高的社保和公积金,且没有如实填报姜登高失业原因,把社保状态改为因姜登高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姜登高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医保账户断保,姜登高就医无法报销。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姜登高与方胜众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签约村正,方胜众合朝阳公司为姜登高缴纳社保、代缴个税,方胜众合公司的所属集团51社保集团主营业务涉及saas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并且集团官网上有明显的主营业务saas介绍,并拥有其著作权,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姜登高与方胜众合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方胜众合公司有适格的主体,姜登高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对姜登高进行管理,为姜登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代缴个税。2020年1月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社保代理服务业务。2021年6月30日北京市社保中心进一步发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技术层面终结了社保挂靠模式。而小雨点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深圳市,2021年9月在北京没有经营主体且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小雨点公司委托方胜众合公司给姜登高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不成立。方胜众合公司提交的《深圳市劳动合同》是小雨点公司的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合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相关送达邮件证据,一审法院理解错误,我收到的是纸质版的通知书,对上面的通知书内容认可,但不认可其通过邮件送达方式,其证明目的也不认可,方胜众合公司和小雨点公司是派遣关系,其通知书是用工单位退工的意思表示,且方胜众合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姜登高与小雨点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方胜众合将姜登高派遣到小雨点公司工作,将有意向客户推给小雨点公司的产品经理负责,后续的方案设计、技术开发等不参与;小雨点公司主营业务是大数据分析与应有服务以及聚合支付,而51社保却主营saas的研发与销售并有著作权,姜登高与用工单位小雨点公司只存续不满6个月的派遣时间。姜登高从事的岗位符合上述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姜登高与小雨点公司签署的《深圳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方胜众合公司利用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要求姜登高签署的合同,不是姜登高的真实意思表示;小雨点公司作为企业熟知法律规定,明明知道一个劳动者只能签署一份劳动合同,明明知道自己在北京没有经营主体,明明知道自己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并没有与姜登高签署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此合同为无效合同。三、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小雨点公司提交的录用通知邮件截图及附件《录用意向书》是逾期提供的证据。综上,请求改判。

方胜众合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姜登高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小雨点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姜登高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根据小雨点公司和姜登高的入职记录可以证明,姜登高和小雨点公司签约在先,小雨点公司委托方胜众合公司缴纳社保而产生了姜登高与方胜众合公司的第二份劳动合同,这并不是方胜众合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3月份才开始开发销售sas软件,因此才招聘姜登高入职。

姜登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姜登高和方胜众合公司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方胜众合公司支付姜登高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4430元;3.判令方胜众合公司支付姜登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4.判令方胜众合公司支付姜登高医疗费543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10日,姜登高与小雨点公司签订《深圳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是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1日,试用期6个月,工作岗位为金融Saas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全国。转正每月工资税前2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70%即14000元,绩效工资30%即6000元)。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税前20000元(试用期前三个月基本工资20000元,试用期后三个月基本工资80%即16000元,绩效20%即4000元)或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每月10日发放工资。

2021年9月13日,方胜众合公司(甲方)与姜登高(乙方)通过上上签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载明:“甲方招聘乙方为客户单位厦门方胜众合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外包员工”“在乙方为客户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且达到要求标准情况下,乙方的月工资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及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以实际发生为准。甲方应于次月/日前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依法依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双方还约定:“因乙方(员工)个人需要,特申请在北京市-朝阳区缴纳社保公积金,并自愿按当地标准享受待遇;本人知悉并认可当前全国社保缴纳现状,同意甲方通过甲方分支机构或甲方关联公司或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姜登高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方胜众合公司朝阳分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每月向姜登高转账,数额不等,各方均认可系支付姜登高的工资。该期间小雨点公司亦存在向姜登高的转账记录,显示为报销及奖金。姜登高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方胜众合公司朝阳分公司为姜登高缴纳了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022年3月10日,小雨点公司向姜登高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姜登高试用期业绩考核不合格、工作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了与姜登高的劳动关系。

关于三方关系,姜登高主张其与方胜众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方胜众合公司将其派遣至小雨点公司工作,方胜众合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小雨点公司为用工单位。方胜众合公司及小雨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姜登高系与小雨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姜登高由小雨点公司招聘入职,接受该公司的用工管理,方胜众合公司系受小雨点公司委托,代为向姜登高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保、公积金。

另查,2022年,姜登高曾对方胜众合公司朝阳分公司及小雨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方胜众合公司朝阳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工资34430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京0101民初15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姜登高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雨点公司提交了姜登高签署的《深圳市劳动合同》《绩效责任书》《考核确认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运单详情、《辞职申请书》《离职面谈表》《离职手续表》及相关送达邮件、入职档案登记表、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证明与姜登高存在劳动关系。姜登高认可劳动合同真实性,称小雨点公司给弄错了,以为是劳务派遣,就签字了。姜登高对于《绩效责任书》《考核确认表》《辞职申请书》《离职面谈表》《离职手续表》及相关送达邮件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表示该邮箱系公司邮箱,不是其个人邮箱,签字也不是其本人所签。前述证据显示邮箱为:jiangdenggaosmartdec.cn,签名为“姜登高”字样的电子笔迹。姜登高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运单详情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姜登高对于入职档案登记表不认可真实性,认为前述表格记载信息是真实的,但不是本人书写,也没有本人签字。入职档案登记表记载了姜登高的个人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等信息。经询姜登高不对入职档案登记表中“姜登高”笔迹申请鉴定。姜登高对于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显示: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向小雨点公司出具,其中包括要求调取员工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收记录、录用姜登高的登记材料等,签收人为肖嘉楠。

本案审理过程中,方胜众合公司亦提交了《深圳市劳动合同》《离职手续表》《辞职申请书》、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9月10日小雨点公司向姜登高发送《2021年华策创新金融营销团队绩效考核办法》的电子邮件截图、《绩效责任书》及发送《绩效责任书》的电子邮件截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相关送达邮件,以证明姜登高系与小雨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姜登高仅对其中的《深圳市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法院注意到,姜登高认可真实性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邮件显示的姜登高的邮箱号为:jiangdenggaosmartdec.cn,与前述证据中其他电子邮件显示的收件邮箱号一致。

小雨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姜登高的入职档案登记表、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该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所作的情况说明、离职证明、姜登高录用通知邮件截图及入职沟通微信记录、姜登高录用意向书,以证明姜登高由该公司招聘录用,该公司与姜登高曾存在劳动关系。姜登高录用通知邮件截图显示2021年9月3日,小雨点公司向姜登高发送邮件,通知姜登高被该公司录用,附件中为《录用意向书》,截图显示的收件邮件号为1004807872qq.com。姜登高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但认可录用通知邮件中显示的收件邮箱为其邮箱。

另查,姜登高于2022年8月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与本案诉请一致。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2]第329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姜登高的全部仲裁请求。

还查,方胜众合公司原名厦门方胜众合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变更为现名称。小雨点公司原名深圳华策辉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变更为现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姜登高对小雨点公司提交的录用通知邮件、入职档案登记表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应反证,且其认可录用通知的收件邮箱为其本人邮箱,亦认可入职档案中填写的个人信息均为其本人信息,且表示对入职档案表中的笔迹不申请司法鉴定,故法院对小雨点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予以采信。前述录用通知、入职档案登记表以及姜登高认可真实性的《深圳市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姜登高在小雨点公司从入职到离职的过程,足以证明姜登高系与小雨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姜登高主张的其系与方胜众合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方胜众合公司虽与姜登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姜登高由小雨点公司招聘入职,入职后从事小雨点公司的Saas软件销售工作,接受小雨点公司的日常管理,姜登高未举证证明其为方胜众合公司提供劳动,接受该公司的指挥管理,其所从事的工作也无证据证明系方胜众合公司的业务范围,亦未举证证明其与方胜众合公司及小雨点公司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姜登高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姜登高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姜登高提交一份51社保官网域名备案官网截图,内含51官网saas产品、51官网产品-101hr、saas产品-101hr著作权、北京众合天下股东(著作权)、海南众合云睿股东、海南众合云基股东、51官网胡万军、厦门方胜众合-胡万军,以证明51集团的主营业务有saas产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其组成部分、saas的著作权方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1官网方海南众合云基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众合云睿、厦门方胜等均是51社保集团。方胜众合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姜登高提交一份纸质解除通知及三月份的邮箱截图,证明用工单位解除且通过纸质邮寄方式,并非邮寄送达,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方胜众合公司对解除通知的真实性认可,对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而且邮件不全,如果是姜登高个人邮箱,其可以对邮件自行删改,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姜登高提交一份九月份的邮箱截图,证明对小雨点公司的录用通知邮件及附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方胜众合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姜登高提交一份小雨点公司介绍、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回执、聚塑云介绍、产品经理罗霞,证明小雨点公司主营业务是大数据分析与应有服务以及聚合支付,不是其业务组成部分,只负责推荐客户,不负责后续方案、开发,具有辅助性、替代性。方胜众合公司表示公众号真实性无法核实,因为是小雨点公司的业务情况,方胜众合公司不清楚。小雨点公司质证补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公众号是小雨点公司相关的应用介绍,同时指出客户跟小雨点公司采购的业务,恰恰能够证明姜登高从事的工作范围。

姜登高提交一份申领失业保险金失败的截图,证明方胜众合公司原因造成姜登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且医保断保。方胜众合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姜登高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姜登高提交多份营业执照,证明2022年9月之前小雨点公司在北京、重庆、上海的分公司均在当地没有经营主体且小雨点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方胜众合公司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姜登高提交一份拜访照片,证明在3月10日至5月16日期间,拓展客户,仍在工作。方胜众合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姜登高自行拍摄的照片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小雨点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与方胜众合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小雨点公司提交两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分别为融合聚合支付平台、金融SaaS一站式服务平台,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华策辉弘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系其公司在2021年3月份至12月份期间开发的软件,而姜登高的职位就是金融sas测试销售经理,故以此证明姜登高所从事的业务范围销售、融合平台、金融saas平台及其劳动合同是相一致的,属于小雨点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姜登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姜登高的入职时间。方胜众合公司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小雨点公司解释称软件的开发和申请时间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之前,早于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姜登高由小雨点公司招录入职,小雨点公司与姜登高签订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姜登高入职后从事小雨点公司开发的Saas软件销售工作,接受小雨点公司的劳动管理,小雨点公司对其进行绩效考核,通知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故小雨点公司与姜登高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现姜登高主张在同时期其与方胜众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查,虽然方胜众合公司与姜登高签订了劳动合同,方胜众和公司的分公司为姜登高缴纳了社保,但姜登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为方胜众合公司提供了劳动,接受方胜众和公司的劳动管理,以及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系方胜众合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情况,姜登高要求确认与方胜众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主张方胜众和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等,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姜登高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姜登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姜登高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雪青

书记员陈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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