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有与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鲁0983民初3270号
当事人:王希有, 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山东省新泰市肥城市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山东省
原告:王希有,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大封村。
法定代表人:范培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福,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军,男,系该公司职工。
诉讼记录
原告王希有与被告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希有,被告三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福、赵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王希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7895.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为肥城矿业集团大封煤矿职工,后企业破产重组,重组企业为被告。原告于2018年10月退休,并在2019年2月领取退休证,根据山东省独生子女政策,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7895.9元。退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特具状起诉。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和公司辩称,欠款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希有自1981年9月起在肥城矿业集团大封煤矿工作。2018年10月退休。2003年11月14日,肥城矿业集团大封煤矿宣告破产重组,重组企业为三和公司。
经查明,王希有与案外人育有一女,并于1996年7月22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泰安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653元。
还查明,王希有于2023年5月18日向肥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员会作出肥劳人仲案字[2023]第19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日送达王希有,后王希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其中第二项为“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故三和公司应向王希有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895.9元(59653元×30%)。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希有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7895.9元;
二、驳回原告王希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李青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温洪丽
书记员刘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