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燕与上海墨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4民初22744号
当事人:吕燕, 上海墨舞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上海市
原告:吕燕,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超,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依凡,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墨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B2幢楼1403室。
法定代表人:柴金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致安,女,上海墨舞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逸伦,女,上海墨舞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记录
原告吕燕与被告上海墨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超、被告墨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致安、刘逸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吕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墨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800元。事实和理由:吕燕于2021年7月27日入职墨舞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3月25日,墨舞公司以吕燕“工作中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不接受因公司搬迁或业务转移而发生的工作地点变更”为由,单方解除吕燕的劳动合同。吕燕作为行政助理,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完成墨舞公司的工作安排,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甚至承担了超出本职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具体而言,自墨舞公司开始在江桥租赁新场地搭建影棚并开展相关工作以来,吕燕始终积极配合完成上级相关工作,并持续积极地对接、协调和跟进直至项目验收。并且,在上述工作的开展中,吕燕始终以友好积极的态度与上级和其他同事、合作伙伴开展工作。在江桥后续的工作中,吕燕也积极配合墨舞公司要求行政人员前往江桥的轮班计划,于2023年2月6日至3月25日期间,多次前往江桥,工作态度积极负责,包括积极与相关健身工作室沟通以为江桥的同事谋取福利。此外,吕燕积极完成上级委派的员工落户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积极主动与同事交接,沟通了解员工落户相关工作的具体情况;(2)与待落户员工积极沟通、对接落户所需材料;在相关平台线上提交落户资料,并在落户资料被退回后再次与待落户员工积极沟通后再次提交材料;平台审核通过后,积极整理、准备相关资料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才中心窗口核验并递交相关资料。与此同时,墨舞公司从未就吕燕的考勤提出过异议和警告,也没有相应地在吕燕的工资中进行考勤扣款,因此,吕燕的考勤并不存在异常。综上,吕燕没有“不服从工作安排且考勤存在异常”的情况,并且墨舞公司解除吕燕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应为无效,墨舞公司解除吕燕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墨舞公司在其解除通知书上,只提到“工作中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并未提及考勤问题,也没有提及言论是否适当问题,所以仲裁委员会不应当就解除通知书以外的内容进行审理,还据此来认定墨舞公司解除吕燕的行为是否合法。
墨舞公司辩称,不同意吕燕的诉讼请求。吕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墨舞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吕燕在工作中不服从墨舞公司安排,多次拒绝公司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合理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的规定。吕燕不服从前往江桥新办公场地提供临时、短期行政支持工作的安排,经多次沟通劝导均拒不改正。吕燕不服从上级领导委派的包括递送材料、办公室装修对接协调、员工落户政策维护等日常行政工作安排,并多次在部门工作群内公然以辞职相威胁拒绝配合相关工作,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对公司人事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此外,吕燕多次缺勤,未按公司管理要求进行考勤打卡,无视公司考勤规则,严重违反公司《员工假期、出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墨舞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及《员工假期、出勤管理制度》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吕燕于2021年7月27日入职墨舞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7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吕燕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工作地点为上海。
2023年3月25日,墨舞公司向吕燕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吕燕工作中不服从墨舞公司的工作安排,不接受因公司搬迁或业务转移而发生的工作地点变更的行为,已经符合《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中第六条第5款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墨舞公司经研究,现决定对吕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自2023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工资发放截止至2023年3月30日。
另查明,2021年10月15日,墨舞公司通过OA系统公告向员工征求《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若有反馈意见可以填写征求意见表后通过电子邮件交给人事部门。2021年11月6日,墨舞公司通过OA系统发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并告知员工该细则自2021年11月8日起生效。吕燕已阅读该公告。吕燕另曾于2023年1月31日在OA系统阅读了上述细则。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公司劳动纪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取消其年度奖金,且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5、工作中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擅自离开岗位,不接受因公司搬迁或业务转移而发生的工作地点变更或合理调岗。
吕燕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83.33元。
吕燕于2023年4月10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1日作出裁决,对吕燕的请求不予支持。吕燕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又查明,墨舞公司在嘉定区XX镇新租赁场地自建影棚,需要派行政人员支持。2023年2月1日中午,周建宏询问吕燕对于派驻江桥工作的考虑结果。吕燕回复:“辛苦你和琪琪的沟通及劝导,综合考虑,拒绝。”
2023年2月1日下午,行政组内部成员(朱佳琪、施张婷、刘珊珊、吕燕)微信沟通。朱佳琪表示:“江桥需要行政的支持,现在上面领导的意思是轮班”“一个人一个月或一人一周”“你们看看有什么想法不。”施张婷询问短期三个月以内是否靠谱,别到时候不让回来了。朱佳琪回复:“确定是三个月”“下周开始,燕先去第一周,第二周珊珊,第三周婷这样轮班去江桥。”吕燕表示:“不能拒绝吗”“辣(那)明天说吧好不容易请个假。”朱佳琪表示:“今天下午确定好”“我要跟小熊他们确认的”“公司安排,如果不能接受你同步给我这边,我会汇报给小熊他们。”吕燕回复不去。
又查明,2022年9月27日,墨舞公司处委派吕燕前往行政服务中心递送工作材料,吕燕在微信工作群内发表言论:“我现在心情超级不爽,准备好我随时提离职的准备吧。”
2022年12月13日,墨舞公司安排吕燕作为江桥新场地的装修协调人负责对接外部装修供应商。吕燕在工作微信群内表示:“家具群的那个啥方案你找别人对接吧。不干了干不了她自己一堆想法不提方案让我去提?还让我去找供应商”“我直接提交离职申请”“越说越离谱”“装修验收完我就走人,其他工作我不管”“我是行政部还是PR部(即品牌部)!提方案是我,执行也是我,找供应商是我,谈价还是我。”
2023年3月8日,墨舞公司处因人事变动,将员工落户政策的维护更新工作交给吕燕负责。吕燕在微信聊天中表示:“根据之前我参与过的2次人才引进的会议,我理解的哈,人才引进相关的事项应该是由HR牵头梳理,我这边负责执行,如果有新的政策GR那边同步更新到HR,如果我这边了解到新的政策也可同时更新,但是我和GR都有个对接窗口应该是HR哦现在佩佩不在了相当于这个窗口没有了,直接到我这边的话会不会不太合理呀!就相当于你们那边的窗口没有了”“我这边只负责办理落户或积分的执行。”人事负责人表示现在应该是已经梳理结束去执行好的阶段,公司也在同步招聘SSC的人,且吕燕的工作职责不是其自己定的,吕燕的岗位也不是落户办理专员。吕燕表示:“那我的工作职责是怎么划分?随意划分吗?是以什么为标准呢。”人事负责人回复:“职位描述:1、前台,来访客人接待工作;2、负责公司日常办公制度维护管理;3、负责公司办公后勤保障工作;4、协助处理公司对外接待工作;5、协助组织公司内部生日会、团建等各类活动;6、负责部门付款及报销流程的送签工作;7、负责电话接听及反馈;8、其他上级领导交办任务。”吕燕称:“1-8每一条我都在做,甚至不止做这么多,这一点你可以去和我的经理或者同部门其他同事核实,另外个人觉得我的工作应该是由我的直属领导安排,而不是跨部门随意安排,如果你对我不满意,也希望你可以代表公司找我约谈。”人事负责人称:“所以公司的安排你是不听的,上级的安排你可以听,是这个意思吧?”
再查明,仲裁审理期间,吕燕表示其固定工作地点是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墨舞公司派吕燕去嘉定区江桥驴妈妈科技园工作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吕燕的出勤方式及时间都会受到影响。吕燕住在松江区XX镇,但距离嘉定区江桥驴妈妈科技园地铁不直达,需要转乘公交车,车程长于其去徐汇区XX路XX号,吕燕考虑到路程原因,询问墨舞公司能否解决外派出勤路程及打卡问题,但人事拒绝吕燕的要求,人事也没有进行劝导协商,而是强硬要求吕燕接受公司安排。包括吕燕在内一共三名员工被派到嘉定区江桥,吕燕的上级领导已口头答应其他两名员工解决出勤打卡问题,即可以先到XX路XX号打卡,再到江桥上班,因此其他两名员工才愿意配合公司的安排。墨舞公司未与吕燕协商一致即调整吕燕的工作地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吕燕拒绝调整的行为合理合法。吕燕已完成墨舞公司安排的递送材料、对接装修及员工落户政策临时维护等工作,其中的员工落户政策维护,政策一般一年变动一次,没有变动就不用维护。吕燕认为以上工作不是吕燕的工作职责,在微信工作群里只是对临时增加的工作内容表达下情绪,但言论没有影响到公司氛围。吕燕的上级领导并未提醒或警告过吕燕,只是告诉吕燕公司就这样,上级领导也有很多这种事情,让吕燕不要有这样的情绪。墨舞公司则表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上海,而江桥属于上海,墨舞公司未变更吕燕的工作地点,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吕燕的工作职责范围是全部行政工作,递送材料、对接装修及员工落户政策临时维护等均是吕燕的工作职责,但吕燕仅仅完成递送材料的工作,未完成装修对接及落户政策维护工作。
本案中,吕燕另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打车记录、短信记录,证明其积极完成员工落户和积分相关工作、积极完成江桥项目相关工作,积极执行墨舞公司要求行政人员前往江桥的轮班计划,在2023年12月13日及之后仍积极与相关各方沟通装修事宜,积极对接、协调和跟进直至项目验收,并就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进确认,就项目验收后的一系列问题与空调供应方、施工方等各方进行沟通、对接处理相关问题。墨舞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1.关于落户政策维护事宜,从上述证据可知,吕燕自2021年12月起就在负责落户办理相关执行工作,而这正是墨舞公司所说的在徐佩华这位同事离职前,落户相关的执行工作本就是吕燕在负责的,因此在原本负责落户政策维护工作的徐佩华于2023年3月8日离职后,墨舞公司才会想到将政策维护工作暂时性地交接给吕燕负责(因吕燕本就负责执行,对政策更了解、维护和咨询等也更方便),但是遭到了吕燕的拒绝。而吕燕提供的证据均只能证明其实际执行了落户手续办理等执行工作,而非落户政策维护、梳理工作。墨舞公司所述吕燕不服从工作安排,是指不服从接受徐佩华的工作交接,承接落户政策的维护、梳理工作。2.关于前往江桥轮班进行行政支持工作,墨舞公司派驻行政人员前往江桥做行政支持工作,主要是指上班时间内全天坐在前台,负责整个江桥影棚及办公区内的各类日常行政工作,包括应答员工的各种琐事、快递收发、各种办公设施设备维护摆放、人员接待等等。而吕燕在混淆概念,其所提供的是装修对接协调工作的证据,一则是其在2022年11月起就承接的装修项目工作的延续,而非自2023年2月6日起安排的行政江桥轮班工作;二则这些装修协调工作均为线上沟通协调,也并非到江桥办公室现场轮班工作。吕燕提供的证据均只能证明其在跟各类装修供应商进行协调沟通,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实际前往了江桥参与轮班支持工作。
再查明,吕燕在2023年3月1日、3月20日有去江桥,其中3月20日吕燕是作为内部演员去“3D云点高质量人脸扫描”项目从事相关工作。墨舞公司表示上述两天吕燕系因其他工作临时去江桥,并不是参与江桥现场轮班工作。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打车记录、短信记录、钉钉系统公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墨舞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当以墨舞公司向吕燕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理由为准。墨舞公司主张的考勤问题并未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墨舞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已将该理由告知吕燕,故本院对该解除理由不作审查。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解除理由,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墨舞公司因在江桥新设场地需要行政支持,故安排包括吕燕在内的三名员工每周轮流驻守共计三个月。劳动合同约定吕燕的工作地点为上海,派驻至江桥工作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且临时派驻江桥的工作内容与吕燕的行政业务相关,故吕燕应予配合墨舞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吕燕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吕燕主张其实际参与前往江桥轮班计划,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吕燕不服从墨舞公司关于去江桥轮流驻守的工作安排,违反了《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第六条第5点规定。墨舞公司已就《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向员工征求意见,并就细则内容进行公告,已履行民主程序,故本院对吕燕关于该细则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另墨舞公司给吕燕安排办公室装修对接协调工作和员工落户政策临时维护工作,该工作内容属于“其他上级领导交办任务”,但吕燕不愿服从该工作安排,多次在工作群内发表情绪化的言论。综上,墨舞公司依据其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吕燕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吕燕要求墨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吕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汪海燕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