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迈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沙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7190号

判决日期: 2023-06-25
当事人:山东迈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张沙沙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浙江省

原告:山东迈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C1FJ0M,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融创文旅城珠玉园5号楼一单元404。

法定代表人:王晓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沙沙,女,199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诉讼记录

山东迈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航公司”)与张沙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庭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迈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张沙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迈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迈航公司不按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3)364号裁决向张沙沙支付工资3198.27元;2.迈航公司不按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3)364号裁决向张沙沙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79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署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若劳动者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可按奖惩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利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扣减。张沙沙给迈航公司造成电视机损失2000余元及挪用备用金1200余元,因此迈航公司并不拖欠张沙沙工资。同时,迈航公司告知张沙沙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可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但张沙沙并未完成工作交接,还私自留存公司材料,迈航公司发现张沙沙私自篡改考勤机记录给迈航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在扣减张沙沙给迈航公司造成的损失后,迈航公司不应再支付补偿金。

张沙沙辩称:请求按照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3)364号裁决结果执行。本案起因,迈航公司当时的总经理李升在2022年8月20日(周六)给了张沙沙一笔现金让张沙沙去银行存入自己个人账户后再以微信转账形式转还给他,张沙沙当天把现金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的密码柜里,打算周一去银行存钱。8月22日(周一)张沙沙早上上班的时候,李升说要把直播间的电视机推到他的办公室,张沙沙把电视机推到总经理办公室,放在密码柜前边,张沙沙蹲下取完现金起身时不小心碰到了电视机角,导致电视机掉落到地上损坏,地板也被砸出一个小洞。张沙沙当时主动沟通赔偿事宜,最后李升同意可在闲鱼上购买一个二手电视机。张沙沙申请先使用备用金购买一个赔偿给迈航公司,后期在8月工资进行扣款。后因购买到的电视机与原先型号外观不一致,李升便不高兴,当时张沙沙和李升解释这个电视机型号比之前的新,功能与同事试过完好可使用,但李升连打开都不愿意打开,就否定了张沙沙,非要一个与原先一模一样的,就这样张沙沙与李升发生了一些争执,最后李升当场说不需要张沙沙赔偿,让张沙沙离职走人。张沙沙冷静下来后与李升进行了道歉,并希望和李升好好协商先使用那个电视机,如果使用后发现有问题,张沙沙愿意重新购买一个新的给迈航公司。当时李升不理张沙沙,过了周六日,在周一上班后说张沙沙不自己离职就直接给张沙沙发了辞退通知书。张沙沙想既然迈航公司愿意赔偿一个月的补偿金,也不想和迈航公司纠缠,大家好聚好散,按照法律法规迈航公司应在张沙沙离职当天结清当月的薪资与补偿金,张沙沙体谅迈航公司,表示可以在9月15日发放工资时一起结算,但是迈航公司非要以公司规定为由在10月15日结算补偿金,发生争执时李升说不需要张沙沙赔偿,最后又玩文字游戏说如果张沙沙自己提出离职就不需要赔偿,现在是迈航公司辞退就需要赔偿。在此期间张沙沙希望通过介光辉(业务经理)、贾媛媛(李升女朋友)、线上调解等各种方式与迈航公司调解,多次沟通无效。9月份其他员工都收到了工资,唯独没有给张沙沙发放,张沙沙才选择去劳动局仲裁。迈航公司拖欠张沙沙工资及补偿金,却申报了张沙沙8月的工资个税,张沙沙只能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投诉,由税务局打电话给迈航公司,迈航公司才发放了8月工资,未与张沙沙协商电视机赔偿事宜,私自扣除了备用金购买的二手电视机1200元和原电视机购买的2000元两笔费用。迈航公司还污蔑张沙沙在员工考勤上给员工考勤作假,导致公司损失,工资表是由张沙沙(人事)核算,财务(郭衍亮)再次核算审核,最后提交总经理(李升)审核并盖公章,对考勤作假纯属污蔑。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2年6月1日,张沙沙与迈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间从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张沙沙担任人事行政一职,月综合薪资为7000元,包含绩效考核,其余奖金和补贴福利的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迈航公司可按奖惩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迈航公司向张沙沙发放工资情况:2022年7月15日支付5988.28元,2022年8月15日支付6123.59元,2022年10月9日支付2692.24元。

2022年8月22日,张沙沙在工作时碰到迈航公司的电视机(2020年7月购买,价格1999元),导致电视机掉落损坏及办公室一处地板损坏。张沙沙向迈航公司支取款项1199.27元用于购买二手电视机一台,此二手电视机现由张沙沙取回。

2022年8月29日,迈航公司向张沙沙发出《公司辞退通知书》,载明:“因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的相关工作行为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在1-2个工作日内和公司指定人员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公司钉钉管理权,公司账号,以及其他行政和财务工作等的交接,退出所有公司对接群,本公司将在你依约顺利履行完所有工作交接后,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你多发放9月工资进行补偿,相关工资和补偿发放时间按照每月实际公司发放工资日进行发放。”

2022年8月30日,张沙沙通过钉钉向迈航公司发起离职申请。

张沙沙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迈航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0日工资5875元;2.迈航公司支付代通知金7000元;3.迈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000元;4.迈航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14000元。2023年3月15日,该委作出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3)3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迈航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沙沙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的剩余工资3198.27元;二、迈航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沙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79元;三、驳回张沙沙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迈航公司提供的张沙沙工资发放记录及后台考勤记录、张沙沙8月薪资发放记录及扣款明细、张沙沙9月薪资明细及扣款明细,张沙沙提供的《劳动合同》、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招商银行工资收入流水截图、钉钉2022年8月考勤及离职申请截图、《公司辞退通知书》、与总经理和财务的聊天记录截图、地板损坏图片及与装修公司的聊天记录截图、原电视机损坏图片及二手电视机闲鱼购买订单截图、与人事的聊天记录及电视机购买订单截图、离职工作交接及公司备用金内容、与贾媛媛和介光辉及线上申请调解记录、与财务(郭衍亮)及商务(韦润庆)的聊天记录截图、个人所得税投诉记录、补发8月工资银行流水截图,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张沙沙、迈航公司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迈航公司应否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的剩余工资3198.27元。考虑到张沙沙损坏的电视机的实际价值、修复地板所需实际费用,本院认为剩余工资3198.27元应足以弥补迈航公司因电视机和地板损坏、张沙沙支取款项购买二手电视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迈航公司无需支付张沙沙2022年8月剩余工资3198.27元。

关于迈航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79元。迈航公司对应向张沙沙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持异议,张沙沙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79元【(5988.28元+6123.59元+5890.51元)÷3】,故迈航公司应支付张沙沙经济补偿金6000.79元。迈航公司主张张沙沙未完成工作交接,在2022年7、8月存在考勤未扣款242元以及张沙沙篡改考勤记录给迈航公司造成损失4271.50元,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仲裁裁决书中迈航公司无需支付张沙沙代通知金7000元、拖欠工资补偿金14000元的处理,迈航公司、张沙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山东迈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张沙沙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的剩余工资3198.27元;

二、山东迈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沙沙经济补偿金6000.79元;

三、驳回山东迈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沙沙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迈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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