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兴华、首都航天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6民初2302号
当事人: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黄兴华, 首都航天机械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北京市
原告: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9号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帅,北京沐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兴华,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首都航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警备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航天公司)与被告黄兴华,第三人首都航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机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航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帅,被告黄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中科航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6012号裁决所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076.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派遣员工,我单位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服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6012号裁决,请求撤销原裁决,依法改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黄兴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用工部门裁撤并非重大变化的范畴,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也应该先与被告协商,通过调岗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本案中的原告并未告知解除原因也未进行协商,直接将原告辞退,是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首航机械公司述称,我们作为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黄兴华以中科航天公司、首航机械公司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与中科航天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中科航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3152万元;3.首航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9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仲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6012号裁决书,裁决:1.黄兴华与中科航天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中科航天公司支付黄兴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076.20元;3.驳回黄兴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黄兴华与中科航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首航机械公司工作,担任水暖工;首航机械公司于每月中旬向黄兴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至2022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黄兴华与中科航天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黄兴华主张其2022年6月实发工资为179元;2022年6月28日,首航机械公司及中科航天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与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包含应发工资6000元、其中其个人承担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共计1084.94元,以及每年旅游卡4000元、每月饭卡500元及超市购物款等,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对账单、超市小票、旅游卡、工资条加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黄兴华,你与中科航天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因用工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下方加盖有中科航天公司合同专用章,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对账单显示首航机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29日分别向黄兴华支付工资4000元、4000元、9738.80元。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显示首航机械公司于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向黄兴华支付工资数额为2320元、2320元、2320元、3412.34元、2744.34元、2320元、1856元、1856元、2320元、2320元、2320元。中科航天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超市小票、旅游卡、工资条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黄兴华的工资由首航机械公司发放;由于首航机械公司撤销黄兴华所在的生活区动力管理站部门岗位并将黄兴华退回其公司,其公司亦无相应岗位安排,导致派遣结束,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其单位作出与黄兴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出具会议纪要加以证明。黄兴华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持有异议,主张未见过上述文件。首航机械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对应承账单、旅游卡、工资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超市小票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公司因机构整合,黄兴华所在的生活区动力管理站部门岗位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公司将黄兴华退回中科航天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出具会议纪要、安置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情况公示、付款凭证、银行业务回单加以证明。黄兴华对首航机械公司出具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持有异议。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首航机械公司以机构整合,生活区动力管理站部门岗位撤销为由,将黄兴华退回中科航天公司,中科航天公司据此与黄兴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应当具有不可预见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间接性和附随性以及针对人员的不特定性等特点,其一般是指:(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此种情况下,外因起主导作用,企业的自主决定权相对较弱。首航机械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对部门进行整合,导致黄兴华所在部门撤销又无其他岗位安排,应属于自主经营管理范畴,首航机械公司将其退回中科航天公司并无不妥。但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中科航天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径行以首航机械公司部门撤销为由解除与黄兴华劳动合同的做法欠妥,中科航天公司应支付黄兴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核算黄兴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对黄兴华主张的旅游卡、饭卡款项、超市小票显示金额,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仅以银行对账单显示的“工资”项及黄兴华主张的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数额为基数,经核算,黄兴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为4753.81元,中科航天公司应支付黄兴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076.20元。黄兴华主张首航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黄兴华与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兴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5076.20元;
三、驳回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