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玮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民终4969号
当事人:王玮, 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二审
省份:北京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玮,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则启,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方晓峰,高级营运副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楼1层—负2层。
负责人:符兴,区域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王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以下简称世纪城百利超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7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6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则启、王彪,被上诉人沃尔玛公司、世纪城百利超市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王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世纪城百利超市工会出具的“同意公司闭店方案”工会意见反馈系后补伪造,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王玮与沃尔玛公司不同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系根据沃尔玛公司总部的工作安排在不同分支机构工作,方便总部进行属地化管理,期间沃尔玛公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故王玮与沃尔玛公司自2000年11月7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世纪城百利超市属于分公司,并非用人单位主体,其尚有其他分店正常运营,世纪城百利超市提前解散,该公司依然对员工有进行转职分流进行岗位安置的义务,其在2022年6月7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系违法解除,应予撤销,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沃尔玛公司及世纪城百利超市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王玮与沃尔玛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玮与其工作的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分支机构工作,接受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王玮与世纪城百利超市的劳动关系因法定情形合法终止,公司已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世纪城百利超市因无法续租,已决定撤销并实际停止营业,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王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王玮与沃尔玛公司自2000年11月7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撤销世纪城百利超市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恢复与王玮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6月1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甲方)与王玮(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06年6月1日起,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在甲方的总经办部门担任前台副总工作。
2007年3月4日,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甲方)与王玮(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07年3月4日起,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在甲方的营运部门担任副总工作。
2008年10月14日,王玮签字确认通知,载明:本人因发展的需要,自2008年10月14日起离开,拟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知春路分店。为此,现正式通知,自2008年10月14日起,解除本人与贵司的劳动合同。
2008年10月14日,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知春路分店(甲方)与王玮(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08年10月14日起,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在甲方的营运部门担任副总经理工作。
2010年7月1日,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分店(甲方)与王玮(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10年7月1日起,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在甲方的营运部门担任副总工作。
2012年8月1日,王玮转职至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同日,王玮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12年8月1日起,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在甲方的营运部门担任副总经理工作。
2013年7月15日,王玮转职至世纪城百利超市。同日,王玮与世纪城百利超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2013年7月15日起,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在甲方的营运部门担任副总经理工作。
2022年3月2日,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发布撤销计划,载明:本公司拟撤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楼1层-负2层,名为“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的分支机构。待本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做出最终决定后,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022年3月11日,世纪城百利超市工会出具工会意见反馈,载明:就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闭店一事,现回复如下:1.同意公司闭店方案;2.为员工解决社保、公积金等遗留事宜(如有);3.其他意见(无)。2022年3月14日,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发布撤销决定,载明:本公司决定撤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楼1层-负2层,名为“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的分支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2022年3月9日,世纪城百利超市与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向王玮发送了安置通知,载明:因租期届满且业主决定不继续与沃尔玛续约,商场将于2022年4月29日关闭。我们了解沃尔玛的这项决定会影响您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公司积极为您提供以下转职机会以帮助您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这些职位包括:选项一:全国各大卖场和配送中心营运部门的同级别空缺岗位,申请这些岗位无需经过面试甄选流程即可转职。选项二:公司其他部门的同级别空缺职位。如您申请这些职位需要通过面试甄选流程方可转职。我们希望您可以通过申请以上转职机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请留意上述转职机会均指平级转职,一旦确认转职您的服务年限将继续延续,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执行。我们也鼓励您申请职等更高的空缺职位,如面试成功,您将获得升职。您可以在2022年4月8日前告诉我们您关于以上选项的决定。公司愿意尽一切努力保留人才,但如果您因个人、家庭等原因无法转职而选择离开公司……商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您在2022年3月16日17:30前回复并签署离职协议,且服务至公司指定最后工作日,商场将额外支付(1)一个月标准工资;(2)一次性签约奖励:为一个月标准工资……请在2022年4月8日17:30分前书面告知您的决定,商场将根据您的决定妥善、及时地安排后续事宜。如果商场在前述期限内没有收到您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决定,商场将视为您拒绝接受本通知中向您提供的所有选项。
2022年3月11日,王玮填写个人选择意向书,选择转职到清河五彩城、五棵松、宣武门店,2022年3月15日,世纪城百利超市回复说北京区域没有副总空缺……其他城市有空缺的话考不考虑。王玮答复其为工伤人员,公司必须安置,要是考虑其他城市的话十年前就考虑了,其系本地人就应该留在本地,每个月还要去医院复查拿药。2022年5月25日,世纪城百利超市联系王玮,告知其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5月26日,目前其并未签订协议,询问其考虑如何。王玮答复其之前申请的转职,一直在等公司安置,不是其个人考虑的问题。
2022年5月26日,世纪城百利超市向王玮邮寄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载明:鉴于公司迄今未收到您的任何回复,因此公司视为您拒绝通知中为您提供的所有安排。公司现正式通知您,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22年5月27日终止。2022年5月30日,世纪城百利超市向王玮邮寄送达延长劳动关系通知,载明: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得知您目前处于居家观察状态,为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规定,公司决定与您的劳动关系延长至居家观察期结束,以上决定已于2022年5月28日当天短信通知您。如您的隔离状态有任何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司。2022年5月31日,王玮表示其接受公司延迟劳动关系的决定,请公司在其居家结束后再对其重新做出安排。2022年6月7日,世纪城百利超市向王玮邮寄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载明:鉴于公司迄今未收到您的任何回复,因此公司视为您拒绝通知中为您提供的所有安排。公司现正式通知您,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22年6月7日终止,请您于2022年6月9日前联系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交接,在您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公司将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2022年6月17日,王玮收到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偿金337267.09元。
世纪城百利超市与沃尔玛公司主张2000年11月7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王玮系与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2000年11月7日的合同主体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福星分店,2003年到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该店正式营业后与该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店更名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分店,2005年到北京市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工作,该店取得营业执照后与该店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王玮认可世纪城百利超市与沃尔玛公司所述。
王玮主张在其选择转职期间,宣武门店、建国路店及清河门店有职位空缺。世纪城百利超市与沃尔玛公司否认,提交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情况说明、周某劳动合同、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情况说明、郭某劳动合同、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清河分店情况说明、陈某、王某异地调派补充协议。王玮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经询问,王玮坚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本次诉讼前,王玮就本案诉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2000年11月7日至2022年6月7日与北京沃尔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撤销世纪城百利超市2022年6月7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王玮的劳动关系。2022年8月26日,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22]第2337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现裁决如下:一、确认2005年5月至2013年7月14日王玮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王玮其他的仲裁申请。”王玮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沃尔玛公司提交了2006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王玮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王玮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对王玮要求确认2006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与沃尔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00年11月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沃尔玛公司主张王玮与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但因时间久远,劳动合同无法找到,经询问,王玮认可上述期间与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分支机构的名称亦认可,沃尔玛公司提供了上述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故法院对王玮要求确认2000年11月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其与沃尔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经世纪城百利超市工会同意,作出了撤销世纪城百利超市的决定。王玮亦认可世纪城百利超市已不经营,故法院对王玮要求撤销世纪城百利超市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王玮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确认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王玮自2005年5月至2013年7月14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中,王玮提交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的世纪城百利超市营业信息,证明该超市依旧存续,不存在被撤销、关闭的情形,同时,旺市百利超市在北京的其他店面依旧在营业。沃尔玛公司及世纪城百利超市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世纪城百利超市存续的原因在于包括本案在内的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但门店已关闭、停止运营,相关人员已分流安置。因王玮在一审中认可该店已不再经营,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沃尔玛公司提交了王玮自2006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王玮认可真实性,故上述期间,王玮与沃尔玛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沃尔玛公司称2000年11月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王玮均与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王玮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该期间王玮与沃尔玛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世纪城百利超市因被撤销而停业,该决定亦经工会同意,世纪城百利超市后续与王玮协商岗位安置无果,继而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本院经审查在案证据认定世纪城百利超市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王玮上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