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每天扣费买意外险,出险后保险公司却以“新职伤已赔”拒赔,法院判全额赔12万元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红星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骑手, 就业形态, 职伤, 保险公司, 意外险, 投保
涉及行业:外卖, 服务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四川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 外卖骑手上线接单时,平台自动从余额扣费为其购买意外险,但实际出险后,保险公司以“新职伤已赔”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
- 骑手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九级伤残,虽已获得新职伤待遇,但其自费购买的意外险仍应赔付,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对骑手不生效。
- 法院明确,骑手实际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前向骑手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新职伤保障和商业意外险属于不同性质的保障,骑手有权同时获得两项赔付,保险公司不能以已获新职伤待遇为由拒绝商业险赔偿。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骑手12万元及鉴定费,强调骑手遭遇无理拒赔时可依法维权,平台和保险公司需在投保流程中充分告知免责条款。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外卖骑手每天上线接首单,系统就会自动从余额里扣费买一份意外险。可当意外真的来临时,这份“自动投保”的保障,真的能顺利兑现吗?近期,一起骑手与保险公司的纠纷案在成都高新法院迎来了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的“新职伤免赔”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对骑手不生效,保险公司须全额赔付12万元。
▲图据图虫创意
骑手购买意外险受伤后
保险公司却以“新职伤”已赔付拒赔
王某是一名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按照平台规则,他每天只要一上线接单,接单平台系统就会触发投保机制,自动从他在App的余额中扣除保费,为他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个人意外险,保单上显示的投保人是乙公司。某日,王某骑电动车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交警认定王某无责。该事故导致王某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并花去鉴定费1200元。
此时,王某面临两种保障。首先,该事故被当地人社局认定属于职业伤害,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简称新职伤)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相应待遇;其次,他每天上线接首单自动扣费购买的意外险,保单写明意外伤残保额60万元,九级伤残对应赔付20%,即12万元。
而当王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这12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及鉴定费时,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新职伤已赔,商业险不再重复赔付,且保单的特别约定中也载明,若被保险人符合“新职伤”保障情形且已投保新职伤的,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甲保险公司认为,该保险只是新职伤的补充,既然王某已经启动了新职伤保障,商业意外险就应当免赔,保单显示投保人是乙公司,他们已向乙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就已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有效,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格式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无效
记者了解到,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现已生效。两级法院观点一致,均支持骑手的合法诉求,判决甲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意外伤残赔偿金12万元,1200元伤残鉴定费也由甲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表示,这起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保单中“新职伤免赔”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效,对骑手王某是否具有约束力?甲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保险电子凭证载明的投保人为乙公司。但实质上看,触发投保行为的主体、支付保险费的主体存在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这其中不难看出,投保人具有两个要素,一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次,承担保费支付义务。
本案中,保险是骑手在上线接第一单时自动触发投保,发出投保要约的一方实际上为骑手本人,保险费也由骑手支付,实际上骑手王某是实际的投保人。
法院提到,本案中的“新职伤免赔”条款,藏在每天自动生成的电子保单特别约定里,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拟定,骑手毫无协商余地,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保险公司)必须采用合理方式,向对方(实质投保人王某)提示并说明免责内容。否则,王某可以主张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无论甲保险公司还是乙公司,都未曾在投保前跟王某协商或讲解过这一条款,因此王某可以主张该条款对他不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新职伤”保障和商业意外险并行不悖
法官表示,“新职伤”保障是国家为兜牢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保障底线,而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类似“工伤保障”。
而案涉这份意外险是遵循自愿原则的商业保险。二者实施目的、保障性质、投保方式、管理部门、资金来源、保障水平、立法范畴等均不同,并行不悖。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后,既有权领取新职伤待遇,也有权依据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付。把“获得新职伤待遇”作为免除商业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与意外险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该案法官表示,现实中,不少保险公司利用信息差,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限制骑手的合法双重保障权益。而本案生效判决,厘清了新职伤社保保障与商业意外险的赔付边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权威参考。“新职伤”保障是底线保障,商业意外险是额外权益,两者兼得、合法合规。
遭遇事故、被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骑手,无需自认吃亏,请拿起法律武器,追回属于自己的全额赔偿。对于平台和合作方而言,也应借此反思投保流程。如果非要设置免除自身责任的“特别约定”,那就必须在扣费前,用显眼、易懂、一对一的方式向每位骑手明确提示并取得确认,否则可能就是一条不发生效力的“沉睡条款”。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