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男子“试工”两小时意外受伤,公司拒绝赔偿
来源网站:view.inews.qq.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地,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新入职, 用工主体, 公司, 试工, 用工, 靖江市
涉及行业:建筑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工伤/职业病, 劳动合同, 工人仲裁/起诉
- 老王在应聘当天被公司安排到工地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工作两小时后意外受伤。
- 公司以“试工”为由,否认与老王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工”期间也受劳动法保护。
- 法院判决确认老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 法官提醒,用工单位应及时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安全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义务。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海陵 吴慧 记者 刘媛)“我都在工地上干着活了,受伤了怎么就不算公司的人?”近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年近60岁的老王(化姓)好不容易找到一份门窗安装的工作,却在应聘当天仅两小时就意外受伤,公司以“试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损失。最终,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老王发生事故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老王在网上刷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主动联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化姓),约好次日去门店应聘。第二天上午,双方见面商谈了月薪,随后陈某带着老王来到工地,陈某有事先行离开。谁曾想,两个小时后便发生了意外,老王在安装卷帘门时从4米多高的货架上摔下,随后被送往医院并同步报警。
受伤后,老王和该公司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损失赔偿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我们对老王只是进行了短暂的试工,测试一下他的实际操作技能,并不构成劳动关系。”陈某表示,公司招工要求年龄为18-45周岁的男性,老王年龄不符合要求,但因他自称有经验,能胜任这份工作,这才将他带到工地去试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算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该公司的说法,老王表示不认可。他说,事发前自己已经安装好了第一扇门,并非试工,况且法律也从未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存在测试技能的阶段,这也不符合面试考核的情况。老王坚持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对此,靖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了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虽然公司认为双方存在“试工”阶段,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老王的岗位是公司安排的,“试工”行为也是在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之下,老王所做的安装工作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老王也是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时受的伤,因此公司所谓的“试工”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老王发生事故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5月,老王就工伤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上班第一天”“试用期”等用工期限绝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用人单位应切实强化用工主体责任,及时与新入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充分履行安全培训、指导及监督义务,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若未履行上述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关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来源:现代快报